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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育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院发〔2016〕55号]
时间:2016-11-16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加强教育教学规划,培育教育教学优秀成果,推动国际认证,特设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育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教育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本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资助项目

第三条 基金的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基金的开支以年度不超支,节余滚动发展为原则。

第四条 资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邀请国内外(含港澳台)教育学者专家参与我校教学思想大讨论,以及完全学分制改革推动与宣导,(二)国际认证推动,(三)通识教育课程建设,(四)教师教学质量提升,(五)优秀教师评选与奖励。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可以对资助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拟订调整方案并报学校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常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教学、人事、资产及预算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基金使用计划;

(二)审批基金资助项目;

(三)审议和听取基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四)安排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审议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基金的申报管理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审批与使用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学年初召开会议,根据上一学年基金运行情况讨论决定本学年基金资助项目类别的分配比例,委员会也可在本学年中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对资金分配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人,为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校内各单位(包括专业学院、教研室、系、项目组、教学及人事管理部门)及专任教师。

第十条 申请人应于每学年开始的第一个月内将书面申请资料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材料一般包括拟申请资助项目的名称、类型、负责人及成员的基本信息、起止时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期效果或目标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学校财务部门将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基金所资助的项目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预算额度,如确需调整,应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审批用途专款专用,未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对于未能按计划完成的资助项目,也应当向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基金的结余部分滚存至下一学年的基金总额中;基金各项目结余部分清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下一学年初统筹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申报表-项目类.docx

附件2: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申请表-讲座、会议类.docx

附件3:关于教育教学奖励与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的补充说明.docx

附件4:教育教学发展与奖励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docx

附件5:教育教学发展与奖励基金项目验收登记表.doc

附件6:延期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