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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珠院发[2015]55号)
时间:2015-12-29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主体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等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所有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教学保障工作。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教师外聘全职教师、兼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包括专业学院、教学部和机关处室。当责任主体为单位时,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其性质分为以下四个类别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表1。

1.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A);

2.考核与成绩管理类(B);

3.教学管理类(C);

4.教学保障类(D)。

第六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降序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按照本办法附表1中所列标准进行认定。凡附表中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为教学事故受理单位,学校人力资源处为教学事故处理单位。

第九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进行。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受和认定程序如下:

1.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不利影响。对存在隐瞒、拖延、欺骗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提高教学事故认定等级或者加重处罚,关联人员将列为连带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教务处初步调查核实后,填发一式三份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见本办法附表2),要求教学事故发生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

3.教学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教学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查明教学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明确事故发生经过及相关事实(可附证据材料,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教学事故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教学管理人员的说明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在收到教学事故发生单位反馈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依照本办法附表1进行教学事故初步认定。

5.教务处经初步认定,认为可能构成Ⅰ、Ⅱ级教学事故的,移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构成Ⅲ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直接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后,由教学事故最终认定单位将《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送教学事故处理单位,由教学事故处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理程序如下:

1.人力资源处接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见本办法附3)。

2.责任主体为单位负责人以外的个人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收到人力资源处填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教学事故等级和处罚标准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结合事故等级,参考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中签署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责任主体为有关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人力资源处依据教学事故等级,比照处罚标准直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院务委员会审批。

3.Ⅲ级教学事故处罚决定直接由人力资源处作出并执行;Ⅰ、Ⅱ级教学事故处罚报学校院务委员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处执行。

4.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加强教育,尽可能挽回影响和损失。

5.人力资源处负责将教学事故记入责任人档案,作为学年考评、降低专业技术职称聘用、降职、转岗、续聘、解聘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教学事故处理单位应当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罚的所有相关材料移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罚措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1.通报批评。发生Ⅰ、Ⅱ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主体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发Ⅲ级教学事故,在责任单位内部通报。

2.取消或扣减责任人年终奖。学校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若有年终奖发放时,Ⅰ级教学事故,对责任人不予发放年终奖;Ⅱ级教学事故,每发生一次,扣减责任人年终奖的50%;Ⅲ级事故责任,每发生一次,扣减责任人年终奖的20%。

3.取消Ⅰ、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主体于责任认定时所在学年的评优良资格。

4.降低专业技术职称聘用、降职、调岗及解聘。

1)一学年内发生一起Ⅰ级教学事故或者两起Ⅱ级教学事故的,学校可以对责任人予以降职、撤职或者降低专业技术职称聘用等级。

2)一学年内发生一起Ⅰ级教学事故或者三起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的,学校可以对责任人予以调岗。

3)连续两学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的,学校可与责任人立即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5.对一学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Ⅰ或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或撤职等处分;学年考评取消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优良资格。

第十五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拟对责任人做出调岗、降低专业技术职称聘用、降低原岗位级别或解聘的,应当将处理意见提交教学事故处理单位审核;教学事故处理单位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报请学校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属于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对责任人的认定程序与处罚措施不变,但对此类教学事故不计入该单位学年教学评价指标考评体系,且不计作该单位学年评优良资格否决条件。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有关部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因教学事故对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学校保留对责任主体的追诉

权。

第五章  申诉权利和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主体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同书面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申诉程如下:

1.责任主体应当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公布或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受理通知书连同申诉材料的复印件送交教学事故处理单位。

3.教学事故处理单位收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受理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做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送相关材料。

4.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教学事故处理单位提交的书面意见和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申诉会议,做出申诉决议。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间不停止原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之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相抵触之处的以本办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分行规定(珠院教【2006】9号)》同时废止。

附表1.docx

附表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docx

附表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事故处罚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