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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 [2012] 28号)
时间:2012-07-06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科专业(专业方向)的建设,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新建或调整的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办学条件。

(二)审定教学质量工程的规划、立项,验收、评定建设成果。

(三)研究、审议教材建设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定优秀教材。

(四)审议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的规划、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审定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验收、评定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

(六)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定教学成果奖、名师奖等教学成果。

(七)审定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

(八)审议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审定实验室建设计划。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或院务办公会安排审议、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教学指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07]14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09]3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