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管理骨干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文件精神,成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下同)。为明确职责范围,理顺学术治理流程,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事务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决策的学术组织;同时对授予毕业生本科学士学位相关事务进行审议、决策,对学士学位授予进行评审。
第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2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务委员会提名产生;委员由具有教授(或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和个别优秀青年教师等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公众口碑,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分设学术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和教师办公室,分别挂靠科技处、教务处和人力资源处,由科技处、教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处长(或副处长)担任秘书,各自处理分属事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后公开遴选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条 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八条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运行经费单独设立,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按照学校建议,对下列事务在学校做出决策前,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协同育人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位授予名单,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委员会章程;
(九)提请审议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院长提请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建议,学校在下列事务决策前,学术学位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等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学位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对涉及学术水平的以下事项,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学位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学位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学位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或授权专门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处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具体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术规范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会议: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
(三)因工作需要,经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一周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重大事项也可采用实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讨论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直接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会议议题或工作需要,可设立旁听席,邀请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的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学年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学位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需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12】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