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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18〕49号)
时间:2022-09-05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加强校风建设,强化质量意识,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本科教学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等自适应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担负学校各种教学活动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和咨询等任务,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立专职主任1名、专职秘书1-2名、委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择优推荐2名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委员推荐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督导业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监测等方面知识,能从全局出发考虑教学督导工作,能接受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三)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教学规律。退休教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能够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时间,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能够深入课堂、深入师生,积极推动教学管理的深入发展。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单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各教学单位组建,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任分委员会主任,按照“评教全覆盖”原则配备4-8名委员,其配备条件参照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推荐条件。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教学单位分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经考察合格后可以续聘。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由本人提出辞呈递交主任解聘。

第三章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协助学校相关部门针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检查、监督、指导。

(二)对各教学单位执行学校教学工作要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并分析全校师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开展调研,为学校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三)建立闭环的信息反馈流程。将通过督导检查、座谈会、学生教学信息中心等多渠道得到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者。

(四)每学期专职主任听评课不少于50节,委员不少于15节。

第八条  教学单位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教学第一线,对本教学单位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教学进行听评课,每学期听评课不少于15节,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当场向被听课人反馈意见,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报告。

(二)负责对本教学单位的教风、学风、考风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参加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

(四)认真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安排的教学督导任务。

(五)每学期第18教学周前上交本学期工作总结。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教学单位分委员会的权力: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及教学单位分委员会委员挂牌上岗。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三)对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的意见。

(四)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第四章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二)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事先向主任请假,并告知秘书,委托他人替代出席,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为通过。

(五)所有人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六)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存档。

(七)教学督导委员会做出的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决定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学督导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可临时召开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单位分委员会扩大会议,也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委员进行管理,重点考察委员履职情况、能力水平、督导成效、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二条  委员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实施教学督导结果客观公正的,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受理对委员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委员因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委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委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完成教学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正常工作。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五)学校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给予工作补贴。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8年9月10日生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珠院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