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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正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珠院发[2007]10号
时间:2022-09-05 文:来源: 阅读量:

实践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为了稳步推进我校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校外实践基地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应用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管理

教务处是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整体规划、协调、批准、检查、考核、评估、经费管理等相关工作。专业学院(教学部)要将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院(部)领导中要有专人负责。专业学院(教学部)负责校外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选点、起草协议和学生实践管理

第二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要求

1.专业学院(教学部)应该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生人数,具体提出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需求,包括单位类型、实践内容及学生数量,并在教务处备案。每一个专业至少建立一个以上校外实践基地。一届学生超过100人以上的专业必须建立两个以上校外实践基地。

2.专业学院(教学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按照就近布点、分步建设、先易后难、互惠互利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本学科实践条件的单位作为校外实践基地。

第三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基本条件

1.具有正式的法人资格

2.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良好

3.业务范围和承担的职能与相应专业教学计划的实践要求相符

4.能够为学生提供实条件和相应的业务指导

5.每年接纳实践学生数一般不少于30人次。

6.有条件提供长期稳定的学生实践场地。

第四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确定程序

1.专业学院(教学部)选定拟合作的单位,并通报教务处。

2.专业学院(教学部)与拟合作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向教务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企业性质、生产的产品类型,员工规模等)以及《合作建设××专业校外实践基地协议》。教务处进行审核,并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

3. 完成上述工作程序后,教务处协助专业学院(教学部)与合作单位签字盖章(校级由分管校领导签字,院(部)级申报单位领导签字)。

4.协议书一式份,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一份,我校一份(原件在教务处存档,相关院或部留复印件)。

5.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合作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协议合作年限(一般为3—5年),其它。协议书模板附件一。

第五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挂牌

1.专业学院(教学部)与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按合作意向可在实践基地挂“共建××人才实践基地”牌匾,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2. 学校在企事业实践基地挂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挂校级牌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是大型的、知名的,并且有我校两个以上专业学院(教学部)受益,年接纳学生实践100人次以上。挂院(部)级牌匾的企事业也须有一定规模,年接纳学生实践30人次以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可例外)。牌匾样板附件二。

3.凡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签订合作协议书,但不挂牌。

4.牌匾由教务处统一监制。

第六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管理

1.教务处会同专业学院(教学部)不定期到实践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学校对实践基地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专业学院(教学部)予以表彰;对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实践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2.专业学院(教学部)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践基地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践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撤消

合作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校外实践基地应予撤消。

1.两次违反合作协议。

2.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协议专业不再对口。

3.因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况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等不利情况,不能再承担实训任务的校外实践基地。

4.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

校外实践基地的撤消由专业学院(教学部)提出建议,教务处核实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撤消的单位;并由专业学院(教学部)和撤消单位共同拆除所挂的实践基地牌匾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协议书模板.doc

附件2-牌匾样板.doc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务处

○○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