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中青联发〔200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及第二课堂计划,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以下简称“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是学校以拓展项目的形式设立的必修学分。从2016级开始,注册在校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至少4学分的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条 教务处是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的主管部门,按照课程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方案的统筹规划与审批公布,对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登记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终审;教学单位、学生工作处、团委、创业学院等部门作为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的主要组织实施单位,统筹协调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学生参加活动的记录、核查、学分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 范围与认定
第四条 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涵盖的活动类型与范围包括以下5个方面:
1.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以及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学术活动中取得的成绩。
2.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学生参与各级各类文体艺术活动所取得的成绩。
3.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生参加各种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道德素养,培养公民意识、实践能力、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成绩。
4.岗位技能: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资格考试取得的成绩。
5.其他:未被上述类别所包括的其他拓展项目所取得的成绩。
第五条 根据项目参与人数的多少,素质拓展学分项目分为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
第六条 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及能力,自主选择参与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但必须在5大模块中至少选修2个模块的项目来获得学分。各模块具体项目及学分数参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项目》(见附件)。
第七条 专业学院于每学期17-20周,将本学院各年级修满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成绩单报送教务处进行登记,每学期登记1次。
第八条 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须在毕业学期的第8周之前修满,否则不能参加毕业审核。
第九条 专业学院对本学院学生的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获得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对未修满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做好学分预警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申报与审核工作采用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线上申报指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的申报工作通过“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系统”操作完成(系统地址及操作指南另行发布)。个人项目由学生自主在系统中完成学分认定申请,同时上传认定所需的相应证明材料。集体项目由拓展项目组织单位在系统中统一完成参加该项目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线下审核指学生在完成线上申报工作后,须按照要求向所在专业学院提交学分证明材料的原件,专业学院负责对所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并完成审核工作。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审核工作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统一完成。
第十三条 专业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若干名教职员工担任管理员,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个人项目的审核及集体项目的申报工作;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1-2名管理员负责集体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学院加强对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档案的管理,为本学院每位学生建立档案,保存学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含集体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进行记录、审核和登记。教务处对组织实施单位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负责任、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组织实施单位和教务处反映,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愿参加《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项目》中所列出的项目取得学分,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本办法,强迫学生参加任何需要交费类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项目的订立、修订须通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院务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专业学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实施细则,作为必要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学分项目.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