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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术规范实施意见(试行)(珠院发〔2014〕26号)
时间:2022-09-05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维护学术规范,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科技司关于上网公布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粤教科办函【201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编教师、职员和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校内外研究人员。

第三条 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各教学单位学术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自己的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申报科研项目,要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六)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的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二)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三)伪造或不如实上报学术经历、论著发表、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据;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尚未经过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论证过的重大发现或研究成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查处

第七条 学校在学术学位委员会下成立学术道德规范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处理。

(一)校学术道德规范小组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的一周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

(二)当事人如对学术道德规范小组的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可向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三)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给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分别给予以下相应的处分。

(一)根据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由校学术道德规范小组对当事教职工、学生向相关部门提出包括纪律处分在内的处理意见;对当事学生需要撤销学位的(包括已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提交给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同时,视情将给予以下处分:

1.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予以暂停、终止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2.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