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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正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珠院发〔2018〕71号)
时间:2019-01-04 文: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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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规范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及违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学效果,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高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及开课单位负责人对课堂教学纪律负总责,学校和开课单位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教务处负组织管理责任,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课堂教学纪律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第四条 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及其他相关规定,坚持岗敬业、教育人,保持优良师德风。

第五条 境外原版教材选用须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未经报批及审核的境外原版教材,一律不得擅自预订、发放和使用。

第六条  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校园和谐,坚决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课堂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

(四)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五)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七)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

(八)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

(九)编造、传播虚假、错误信息;

(十)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十一)宣传迷信思想,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以及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

(十二)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七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遵守师德规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无特殊情况,均应站立讲课。

第八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师。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考勤,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一学期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等)累计达某门课程总学时的1/3或缺交作业达某门课程业次数的1/3或缺做实验达某实验1/3的学生,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条 教师应按课表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一般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十三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增进师生间的了解;并,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要注重启发式,突出重点、难点。要用普通话(或规定的外语)教学,讲授要精炼、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要充分合理的使用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和课外辅导答疑。要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十六条 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七条 使用多媒体教学时,教师课前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到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规范

第十八条 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8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优良风。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进入教室。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整洁得体,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非制式短裤等过于暴露的服装进入教室;禁止穿拖鞋、赤脚进入教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或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配合教师做好考勤工作,诚实守信。对于代理他人考勤或委托他人代理考勤的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记两次缺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从事与课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上课内容或教学方法等有异议时,要有礼貌地与教师进行交流或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不得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

第二十九条 临近下课时,生不能以各种方式催促教师下课,也不应提前收拾书本和学习用具。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违纪处分

第三十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及学校规定人员的听课,接受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安排的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的教职工均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听课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参加听课。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须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制定课堂教学督查方案,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查档案。教务处及教学督导委员会对专业学院课堂督查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相互监督。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于违反本法的,视情节,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珠院发〔201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