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我校国际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规范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以下简称“项目生”)毕业审核及证书颁发等相关工作,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珠院发[2016]26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项目
我校招生计划内学生参加经学校批准的与国(境)外高校合作的所有联合培养项目。
二、培养计划
专业学院申请国(境)外合作项目,应与国(境)外合作高校共同制定培养教学计划,确保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量与我校本专业培养计划相当,达到我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凡可以申请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合作项目,培养计划须经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交教务处备案。
三、学籍管理
1、项目生在出国(境)学习前应按照协议规定缴清我校学费及其他应缴清的费用,并办理休学手续。
2、项目生在休学期满后仍未完成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业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亦可复学回我校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在国(境)外合作高校修读的课程可以按《本科生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为我校课程。
3、项目生未经我校同意,擅自转入国(境)外非合作高校或无故逾期不归未申请保留学籍者,学校将按《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4、项目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后,未经我校书面批准,擅自转专业学习者,所获得学分及文凭我校不予承认。
5、完成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业,如需申请我校学历证、学位证书的项目生,应及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已经完成我校学业的,可申请办理我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相关手续。
6、经批准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项目学生,由所在学院根据项目生的前续学习情况和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应转入的年级,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申请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者,可申请我校毕业证、学士学位证书:
1、已经取得学校规定的国(境)外合作高校的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
2、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在本校期间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3、未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4、按规定结清应缴所有费用。
取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后逾期一年不申请或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者,将失去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资格。仅取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毕业证书而未取得学位证书者,无资格申请我校学位证书。
五、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程序
1、项目生必须在我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生必须于每年4月前向所在专业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同时提供国(境)外合作高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原件或扫描件,外文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专业学院进行初审。
3、项目生所在专业学院须于毕业审核前将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项目生名单提交教务处进行复审,同时附国(境)外合作高校的课程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文件等证明材料。
六、相关说明
1、项目生在国(境)外合作高校所学学科应和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科相一致。
2、学历、学位证书上签发日期按实际发证书日期填写。
3、项目生回校重修、补修本校课程,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4、项目生学士学位授予需经我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审议。
5、项目生回校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提供国(境)外合作高校出具的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原件,以便复核。如不能提供原件,学校有权撤销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