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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珠院发〔2019〕59号)
时间:2020-01-03 文: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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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四章  学籍异动及学分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鼓励学生发展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珠院发【2017】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现有资源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院内转专业可以在第1 到6学期申请;跨专业学院转专业可以在第1到4学期申请。   

第二章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 有强烈的个人爱好或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优势者;

2. 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四条 转出学院不得无故设定限制条件,转入学院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  

1. 接收的学生原则上符合本专业高考招生科类要求(文科、理科、文理兼收、艺术等类)。

2. 转入学院接收转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专业当期学生数的5%;超出时,由相关专业学院提出申请,说明其在师资、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能够满足扩大招生的需求,由学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审核批准。  

3. 转入学院接收转专业工作细则由转入学院按择优录取原则自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 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中外项目”)的本科专业学生与我校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生之间的转专业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类别)当年录取最低分,申请资格应由招生处予以确认。

2.按单独编设院校代码的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单独编码招生专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等;

2.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等;

3. 申请艺术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4.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5. 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6.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如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第1 - 4学期(跨专业学院)或1 - 6学期(专业学院内)的第13周。

第八条 专业学院应于第11周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的转专业实施方案,报备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具体程序步骤如下:  

1. 各专业学院于每学期第12周负责将本学院所制定的转专业条件信息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2. 学生于规定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期的第13周自行登录“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专业学院接收条件,网上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一并提交拟转入学院。  

3. 转入学院于每学期第15周按照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选拔和网上审核,进行预编班,并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拟接收学生名单汇总表,于第16周报教务处。  

4.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7周对转专业学生名单复审,并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将公示结果报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最终学生名单,并通知相关专业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章 学籍异动及学分确认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未获批之前,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十一 学生转专业获得批准后,应下一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到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由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珠院发〔2017〕43 号)进行学分确认,并指导其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自转入新专业之日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学生转专业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取消涉事学生转专业结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