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珠院发【2013】3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 学生确有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3、 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 情况特殊确需转学的。
第二条 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生转学应当在相同层次、相同批次的院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但转入后需补修达30学分以上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3、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4、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 跨学科门类的;
7、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及应予退学的;
8、 毕业前一年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要求转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及《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送教务处核准,报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签署意见,拟转入院校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生要求转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其学校所在省及广东省要求分别提供相关材料,另需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及《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经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同意,拟转入专业学院组织面试通过,经学校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需有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的会议纪要),并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签署接收函,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生转学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份及10月份。
第七条 转学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由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到转入学校相应专业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 转入我校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后,由转入专业学院进行学分认定并指导选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旧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