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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与学位-正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珠院发〔2017〕44号)
时间:2017-06-30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积极推进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经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正式学籍,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凡利用非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入校学习;

2.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新生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并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指定医院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按国家当年政策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凭学生证及校园卡到所在学院注册,成功注册后才能确认选课并参与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退学论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费,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校根据注册情况,负责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新生学籍注册及在校生学年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主辅修

第八条 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国际合作办学等单列计划者另文规定)。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为三到七年(参军入伍者参军时段不计入此年限)。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注册的专业(称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根据自身兴趣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另一个专业(称为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辅修一个专业,且最长修读年限不因辅修而延长。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等)时应当先选课,选课规则与课程修读形式等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课程修读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确认选课并按规定修读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有关课程考核规定,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简称 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GPA的计算时段与范围见《北京理大学珠海学院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暂行办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可以按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申请条件及批准程序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可以申请转学,申请条件及批准程序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因传染病不能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2.因参军、创业等需要暂停学习;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休学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计入修读年限。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回校继续学习者,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可以回校学习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各类学籍异动均记入学籍卡,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具体条款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业警示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劝其退学。

1.符合学业警示劝退条件;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宜继续在校学习。

学生同意退学或者主动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符合学业警示退学条件;

2.连续旷课两周或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50学时及以上;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到校注册;

4.休学期满,学期注册期内未提出复学或续休申请;

5.其他符合退学处理情形。

达到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资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该生本人并予以公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院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资料,教务处审核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于接到退学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学校为离校手续办完的退学学生开具退学证明书,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一年者,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学生的档案及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德、智、体合格,在三到七年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标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本科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士学位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读时间达到七年但未达最低毕业标准者,或中途退学的学生,根据所获学分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得的学分数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毕业学分的 80%及以上者,颁发结业证书。

2. 已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得的学分数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 30%以上但未满 80%者;或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得的学分数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 30%以上者,颁发肄业证书。

3. 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 30%者,只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为其开具学历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一律追回其已发学历和学位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学位、结业及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无法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学籍学历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新生入学后,及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毕业前及时为毕业生注册电子学历,并且保证学籍学历数据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等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者,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信息修改的范围

1.学生在高考报名时个人身份信息填报错误的,须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更正后,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2. 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个人的身份信息,致使与学生学籍信息不符的,可申请修改相关学籍基本信息。

3.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修改:

处于毕业学期或已毕业者;

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者;

要求修改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条 变更项目及证明材料

1. 学生变更“姓名”,需提供户口簿及身份证。

2. 学生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移居港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港澳身份证)。身份证号涉及出生日期变更的,还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第四十一条 受理时间及程序

教务处于每年3月和9月受理学生学级基本信息修改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受理学生身份证号、民族修改申请的,须发函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同时更改两项基本信息的,须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6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