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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珠院发〔2017〕6号)
时间:2017-03-15 文:来源: 阅读量: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并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学校特实施本科生辅修/双学位培养模式,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学校为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辅修/双学位培养模式,是指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对其他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学习基础的在籍本科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即学籍注册专业)的同时,修读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二条 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从现有具有学位授予权专业中提出辅修/双学位专业设置申请,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通过审批程序后获得设置权。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设置应根据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设定,原则上应包括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及部分专业方向课以及必要的综合性实践环节。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由开设学院制定,报教务处组织审核。

第四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1、辅修、双学位学分要求分别为主修专业总学分的1/6、1/4左右;

2、辅修/双学位专业独立实践学分不低于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20%。

3、辅修/双学位专业的理论教学及实践环节标准和要求应与主修专业一致。

第五条 辅修/双学位教学管理(包括制定培养方案和招生报名条件以及学生选课指导、学分认定、学籍清理等)及学生管理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学院应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开班方式根据录取人数决定。为减少课程冲突,录取学生人数超过20(含20)人,原则上须单独开班授课,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寒暑假,人数较少不足开班的可跟主修班修读。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的学籍、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方式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章 修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凡我校在籍本科生,从第3学期起,符合开办学院辅修/双学位报名招生条件,均可申请辅修/双学位。学生申请的辅修/双学位专业,应与其主修专业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九条 修读辅修/双学位的报名、招生工作在每学期第6-8周进行,有意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辅修/双学位专业修读申请,由开办学院根据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通过开办学院资格审查的学生,即取得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籍,开办学院应将已取得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籍的学生与本专业学生同等考虑,并获得与本专业学生相同的选课优先权。

第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学生应优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课程,若学生因学习成绩被限制选课学分,其辅修/双学位学习自然延期。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12周前,开办学院向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发布下一学期“辅修/双学位开课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按规定时间上教务系统选课。

第十 主修专业已修读不低于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课程,经开办学院教学负责人批准,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学分。

第十 学生在辅修/双学位专业开课后两周内可试听,经过试听确实感觉学习有一定困难,可退课申请终止修读。

第十 申请终止或中途暂停修读,必须于开学第二周前向开办学院递交退修申请。辅修/双学位的课程成绩可以申请删除。

第四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

第十六条 辅修/双学位学生辅修证书的颁发资格或双学位授予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初审,报教务处复审。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取得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且双学位课程学分绩点在2.0以上,授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但未能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如符合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申请转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在主修专业允许的最长修读年限内补修或重修所缺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辅修行为可以在国家学信网查询;双学位证书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单独颁发,是学校对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学生所获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认定,不等同于国家认定的双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学校可向社会提供学历学位的验证、查询。辅修/双学位证书不能进行国家统一的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第五章  修读费用

第二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学生需额外缴纳培养费。培养费按每学期选择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收取,收费标准参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二周选课截止后,按选课学分数向学校实时缴纳选课费,若两周试听期后退课,所交课程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自行放弃或被注销其辅修/双学位学籍的学生已缴培养费不再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