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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珠院发(2016)62号)
时间:2022-08-31 文:来源: 阅读量:

为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导师指导相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导师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引导作用,配合实施完全学分制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宽领域的知识结构,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凡受聘全职任教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承担教学科研工作满一年者均有责任担任本科生导师。

(三)鼓励条件具备的机关处室、专业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承担导师工作。

(四)鼓励各专业学院聘请公共课教师、研究所的教师担任导师。

第二条  导师工作职责

(一)熟悉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计划,指导学生依据个人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合理安排选课和学习进程,制定个人修读方案。

(二)导师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辅导每学期每人平均一次以上(具体细则可由专业学院自行制定)。

(三)指导学生课外课题研究选题和立项,完成专题文献综述与相关科研论文,组织科研课题讨论会,吸收学生充当科研助手,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校、系的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促进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四)引导学生树立人生理想,明确奋斗目标,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教育学生热爱专业;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习方法,引导性地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导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一)专业学院应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布置、检查有关工作,并建立导师例会制度。

(二)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抓好本科生导师制的工作落实。

(三)导师的配备采用“双选制”,由师生双方自由选择。专业学院在新学生入学之后确定导师和被指导的学生名单,指导周期最长为4年。除此之外,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随意更换被指导学生或单方面中止导师职责,个别情况必须更换的,须报领导小组备案;对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由专业学院负责及时撤换或处理。

(四)学校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每学年组织学院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包括单位考核和导师个人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导师个人考核内容为导师在聘任期间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导师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以及人格品行等;

能:主要考核导师指导学生的能力和水平;

勤:主要考核导师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绩:主要考核导师的工作效果。

(五)定期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奖励。考查结果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作为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及优秀教师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