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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课程修读实施细则(珠院发〔2016〕22号)
时间:2016-05-16 文: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维护学生“选科、选课、选时、选师”的自主权,《北京根据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管理和本科毕业资格、学位审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按学期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安排。教学计划由专业学院按要求录入教务系统,为合理安排教学环节和学生选课提供依据。

第四条 为避免学生盲目选课,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务系统会预置学生当学期须修读的必修课(称为“推荐课表”),学生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前,应当全面了解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指导性教学计划,清楚可供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与导师沟通并制定个人学期修读方案。

第三章 选课原则与选课准备

第六条 选课原则体现在落实学生“选科、选课、选时、选师”的自主权。具体包括:

1.学生自主决定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依据个人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可自主选择专业,自主决定专业修读方向。选择专业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珠院发【2015】33号文)办理,选择专业修读方向按该专业相关要求进行。

2.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照三到七年弹性学制,可以自主计划学习年限和学习进程。

3.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指导性教学计划,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及学习能力,在本细则有关学分要求的范围内和推荐课表前提下,学生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4.学生自主选择教师。如果同一门课程(指同一课程代码)由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内开课,学生可在课程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七条 做好选课准备是有效选课的前提,具体包括:

1.制定个人学期课程修读方案。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了解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及教学大纲等相关材料,了解授课课程、教师的相关信息,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个人学期课程修读方案。

2.熟悉教务系统具体选课操作方法。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照个人学期课程修读方案和推荐课表,参考相关课程信息,确定选学课程。

第九条 选课时段一般分初选、复选和定选三个阶段。

1.课程初选。登录教务系统,依据开设课程信息,按安排时段选课。选课时优先执行推荐课表,确定修读课程。

2.课程复选。学校根据选课情况,对课程班进行必要调整。课程落选的学生针对有容量剩余的课程进行复选。

3.课程定选。一般情况下,每学期第1到2周为课程试听期(实践、实验课程另行规定)。学生试听过程中如发现课程内容或教师教学等不适合继续学习,可进行退、补选。

4.教务处根据当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和“选课优先级原则”进行筛选处理,形成课程班学生名单。

第十条 每学期第3周起,教务系统的所有补、退、改选功能均关闭。学生通过系统看到的个人课表就是当学期个人的最终选课结果。

第五章 选课优先级原则

第十一条 选课优先级将由以下原则及次序生成:

1.“推荐课表”优先;

2.必修课优先;

3.已获取学分数高者优先;

4.本专业优先;

5.选课权重高优先;

6.先到先得。

第十二条 每学期选课前,学校为每位学生预置100分的权重分,学生选课时可以对不同的课程投放不同的权重分。

第六章 选课要求

第十三条 部分课程会有开班容量限制,设置上限、下限,由开课单位申请,教务处审定。

第十四条 每学期学生选课的总学分,原则上要求在15~28学分之间。已修读课程的GPA大于3.0者,可以最多选修32学分;受到学业警示者、辅修双学位者的修读学分要求参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业警示办法》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课程类别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间有先后或同修关系,选课须注意课程类别要求和课程间的关系。

1.对于在同一学期内开设的不同类别的课程,先选择必修课,再选择选修课;

2.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修课,然后才可以修读后续课。

3.对于同修关系课程(如理论课及对应的实验、实践课)须同时选择修读。

第十六条 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须先完成学籍异动后,在“课程定选”阶段完成选课。

第七章 重修、重考和免修、免听

第十七条 重修是指重新缴费选课进行修读课程的行为。重考是指首次修读课程后考核不通过,无须再次跟班修读,直接参加该课程下一次结课考试的行为。免修是选课后经审批达到课程学习要求,免除修读课程直接按程序认定学分的行为。免听是指选课后经批准不参加听课,但参与平时作业、实践环节、阶段考核和结课考试等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选择重修。

1.考试违纪或作弊、旷考及禁考者;

2.重考未通过者;

3.军训、实验课、实践环节未通过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选择重修。

1.选修课未通过者,可重修该课程或另选其它选修课程修读;

2.已通过课程考核者,可选择重修以提高成绩;

3.重修未通过可再次重修,考核成绩按再次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可以选择重考,也可以直接重修。

1.非实践类必修课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者;

2.非实践类必修课申请缓考并被批准者。

重考报名,应当在“课程定选”阶段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可以向开课单位申请免修:

1.通过网络学习平台等方式自学,并通过考核获得成绩者;

2.通过交流生、交换生项目等修读,并通过考核获得成绩者;

3.通过其他方式学习课程,并获得成绩者。

申请免修时,应当先选课,在“课程定选”阶段提出申请,然后由开课单位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事由,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免听申请须在“课程定选”阶段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开课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办理免听:

1.申请免听未获批准者;

2.受到学业警示者;

3.已修读课程的GPA小于2.0者。

第二十三条 思政类、体育类、实践教学环节及军训等课程不能申请免听。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学分之总和不得超过6学分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6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