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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
时间:2017-03-23 文:来源: 阅读量:

各教学单位、全体学生:

为进一步明确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要求,促进课程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珠院发〔2016〕24号)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规定中第十三条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只能参加重修。”仅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2015级及以前各年级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者,可以参加重考或重修。

二、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课程重修者,按正考进行成绩记载;批准免修者,课程按‘二级制’记载成绩;批准免听者,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仅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2015级及以前各年级无免修,重考(修)课程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三、规定中第三十条的被批准缓考的同学,参加相同课程的重考,成绩记载等同于正考。实验课、实践类教学环节不得办理缓考。”仅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2015级及以前各年级被批准缓考的同学,参加相同课程的补考,成绩按结课考试成绩记载。

四、规定中第三十二条课程首次考核未通过,重考与否因课程类别而不同,具体要求如下:1. 非实践类必修课考核未通过者,可申请重考,也可放弃重考选择重修。2. 实践类课程考核未通过者,不能重考,只能重修。 3. 非实践类选修课考核未通过者,没有重考,可选择重修或另选课程修读。同一门课程,只允许一次重考,重考不可办理缓考。重考未通过者只能重修。”仅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2015级及以前各年级,设有补考的课程首次考核未通过可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可参加重考,也可另选修其他课程。

五、规定中第三十三条禁考、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者,不得重考,只能重修。”仅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2015级及以前各年级禁考、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考(修)。

除上述五点仅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各年级外,该规定其余部分适用于全体在校生。

教务处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