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保证课程替换和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受理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
1.学籍异动者(复学、降级、转专业、转学等);
2.修读校内辅修/双学位专业者;
3.参加校(国或境)外交流或交换培养项目者;
4.参加荣誉学院课程修读者;
5.参加中美国际学院和布莱恩特项目跨学院培养者;
6.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变动者。
第三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原则
1.按照学生所在年级专业执行的已在教务处备案的培养方案内课程范围进行;思政、军体类课程不能与其他类别课程进行替换(或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心理学、大学生素质拓展及就业与创业课不能替换。
2.替换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被替换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70%以上(具体界定办法由各开课单位制定),且替换课程学分与被替换课程学分相差不超过1学分。
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实践课程1学分对应1周;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4.一门课程只能替换一次且不得替换超过2门课程。
5.修读校内辅修/双学位专业者,其主修专业(第一专业)课程可以认定为辅修/双学位专业(第二专业)相同课程且认定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但反向不可认定。
6.参加我校交流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与新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认定总学分不超过2学分。
第四条 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替换或学分认定的书面申请,填写《课程替代/学分认定申请表》;退役学生填写《退伍复学学生免修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均需申请者本人签名。
2.确立课程替代关系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课程替代关系审批表》,由开课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确立课程替代关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无需确立替代关系:
①《退伍复学学生免修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由学院审批并备案;
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已备案的课程替代关系;
③荣誉学院已提交备案的课程替代关系。
3.以上申请和审核工作均通过学校教务系统进行。
4.如对教务处审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未确立课程替代关系的,开课学院应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每学期开会审核一次。
第五条 课程成绩记载办法
1.我校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记载,采用GPA(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2.学生(不含中美国际学院和布莱恩特项目)在校(国或境)外学校修读课程与我校成绩记载方式相同的,正常录入成绩、计算绩点;否则,按下表所列对应关系转换后录入:
3.中美国际学院和布莱恩特项目的学生成绩按下表转换后录入:

第六条 申请及办理时限
1.退役学生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内进行免修课程的学分认定;
2.参加荣誉学院的学生在修完荣誉学院所有课程后的下学期完成课程替换;
3.学籍异动(复学、降级、转专业、转学等)的学生在异动学期完成课程替换或学分认定;
4.参加校(国或境)外交流或交换培养项目的学生在回校学期完成课程替换或学分认定;
5.未在上述时间内申请办理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的,视为放弃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一律不再受理。
学生在上述规定学期的前5周内提出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申请,相关专业学院在受理学生申请后1周内予以办理,教务处在学期第7周完成系统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应成立“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施行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1.《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申请表》
2.《课程替代关系审批表》
3.《退伍复学学生免修课程成绩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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